4.5 安全疏散通道及避难场


4.5.1 对外开放的仿古建筑群,应在适当位置规划布置疏散通道与公共避难区域。
4.5.2 对外开放的仿古建筑的疏散通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2 木质疏散楼梯应采用钢材上敷木质踏步,楼梯底部贴大理石或不燃板材等不燃材料;
    3 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或每层人数不超过10人时,室内可设一部楼梯,楼梯疏散宽度不应小于0.90m,且应延续至室外最近避难场地;
    4 作为展览厅、会议室、旅游场所等的仿古建筑,应有室内疏散通道,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规定确定的疏散人数计算通道所需疏散宽度,实际人数可能超出时,需设置有效控制人数的措施;
    5 游人集中的仿古建筑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不应小于3.0m;
    6 家庭旅馆等场所直通室外出入口处不应设置门槛,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4.5.3 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仿古建筑群,应在建筑群居中位置设置室外避难场,室外避难场应与主疏散通道相连,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避难场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人/㎡计算;
    2 室外避难场的服务半径宜为0.50km~1.0km;
    3 室外避难场应有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置室外消火栓;
    4 室外避难场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h,照度不应低于1.0lx;
    5 室外避难场与建筑群之间应设防火隔离带,避难场地下不宜设置地下空间;
    6 面积2000㎡~4000㎡的室外避难场应至少设置2条宽度不小于3.0m的疏散通道;4000㎡以上的室外避难场应至少设置4条不同方向的疏散通道,通道总宽度不应小于15m。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障碍物。

条文说明

4.5.1 为避免造成人员疏散拥堵现象,本条规定了对外开放的仿古建筑群需要设置疏散通道与公共避难区域。
4.5.2 对外开放的仿古建筑,其疏散楼梯在首层应直通室外,设置2个安全出口并且使人员能够双向疏散是建筑安全疏散设计的基本原则。建筑火灾说明,在人员较多的建筑物或房间如果仅有1个出口,一旦出口在火灾中被烟火封住易造成严重的伤亡事故。通往避难场所的通道,不应使用遇高温或遇火焰后会发生脆性破坏或坍塌的材料,如普通玻璃等,也不应使用遇高温或火焰会分解产生大量有毒烟气的材料,如聚氯乙烯、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等有机化学材料。目前在一些建筑设计中存在安全出口不合理的现象。如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一座公共建筑内的一个建筑面积大于60㎡的房间,应设置2个疏散门,但有的设计人员只在一侧邻近位置布置2个,发生火灾时实际上只起到1个出口的作用。在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建筑规范中对此均有较严格的规定。美国《生命安全规范》NFPA101也对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设置有类似明确规定。
4.5.3 本条根据仿古建筑成片、密集特性,规定需设置室外避难场所。对于超大集群、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仿古建筑群,应在建筑群居中位置设置室外避难场。为利于人员通行,本条规定了室外避难场的净面积、室外防灾避难疏散场地的服务半径、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消防专线电话等要求。为保证该区域的安全,室外避难场与建筑群之间应设防火隔离带,地下不宜设置地下空间,且疏散通道要保持畅通,无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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